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校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學校的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四章 學生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六章 中國共産黨金年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及黨委部門
第七章 校長及行政部門
第八章 教學系(二級學院、部、中心)
第九章 學術組織
第十章 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及其他群衆組織
第十一章 對外合作與外部關系
第十二章 經費、資産及财務管理
第十三章 校徽、校慶日
第十四章 附則
序言
金年会是教育部2002年3月14日批準成立的一所全日制公辦普通本科院校,由原合肥聯合大學、原合肥教育學院、原合肥師範學校合并組建而成。學校的辦學定位是“地方性、應用型、國際化”,辦學理念是“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教學為綱、能力為重”,辦學思路是“以服務求支持、以質量求生存、以特色求發展”,校訓是“厚德、博學、善思、緻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規範辦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金年会(英譯為HefeiUniversity),是國家和地方共同舉辦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實行“省(安徽省)、市(合肥市)共建,以市為主”的管理體制。
第三條學校法定住所為合肥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錦繡大道99号。
第四條學校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益性事業單位,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條學校全面貫徹黨和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适應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應用型人才。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産黨金年会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依法治校,堅持以師生為本,尊重學術自由,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信息公開,依法接受監督。
第七條 學校實行兩級管理體制,教育教學活動以系(二級學院)為主。
第二章 學校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學校行使下列權利:
(一) 按照章程自主辦學;
(二) 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 自主制定招生方案,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學位證書,按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及碩士學位;
(四) 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和創新等;
(五) 自主開展對外合作和交流;
(六) 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 對舉辦者提供的财産、國家财政性資助、受捐贈财産等學校資産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對學生實施安全教育和管理,在權力範圍内處理學校内各類安全事故,建立健全學校規章制度,做好安全防範措施;
(九) 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
(十)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 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标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 維護受教育者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 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和創新等活動的前提下,積極參加社會公益活動;
(五)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六) 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七) 依法接受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合肥市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依法接受社會的監督;
(八) 做好學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把安全教育納入領導任期的責任目标,确定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明确職責;
(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學校要以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為依據,建立健全學校内部管理體制,完善組織管理、師資管理、學生管理、财務管理、基建管理、後勤資産管理、校園管理、外事工作以及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推進依法治校,實現學校管理的民主化、科學化、法治化。
第十一條學校實行法律顧問制度,法律顧問對學校在社會交往中簽署的協議及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或規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咨詢。
第三章 學校的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二條 學校以應用型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和創新等活動。
第十三條 學校實行以本科教育為主,同時承擔着全日制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專科教育、成人教育與培訓、留學生培養等任務。部分本科專業開設輔修和雙學位教育。
第十四條學校積極貫徹和實施教育教學質量工程建設,不斷推進教育教學改革,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學校實行教學工作評估制度。設立督學、督導組織及相對獨立的評估機構,對教學質量、教學管理、學生學習狀态進行評估。
第十五條 學校依法招收學生,并根據人才培養的目标和要求,組織實施教學活動。堅持教學中心地位,積極探索和完善應用型人才培養體系,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六條 學校堅持以科研促教學,促進師資隊伍整體素質和水平提高。學校鼓勵教師積極開展教研和科研活動,緻力于學術進步、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鼓勵教師與地方、行業、企業開展産學研合作,服務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
第十七條學校加強各項基礎設施和教輔設施建設,不斷改善辦學條件。
第十八條學校繼續推進和完善後勤社會化改革,加強科學管理,提高服務保障水平。
第四章 學生
第十九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學校教育教學方案安排的各項活動,平等利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 參加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内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 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四) 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其他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
(五) 按國家及學校規定的标準和程序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 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并合格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等;
(七)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八)接受學校安全教育,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要求學校保護其人身和财産安全;
(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二) 遵守學術規範和學術道德;
(三) 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 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 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 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七) 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産安全,服從管理,防止各類事故發生;
(八) 杜絕各類非法活動,不得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
(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二條 學校在學生中成立學生會、學生社團聯合會、青年志願者聯合會、研究生會等各種學生組織,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活動。
第二十三條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學校關心在學習生活中遇到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二十五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争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六條學校為修完教育教學方案規定内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其學位。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二十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二十八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下列任職制度:
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任制度;
(三) 工勤人員依據《勞動合同法》實行勞動合同、崗位聘用制度。
第二十九條 學校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據《金年会教職工年度考核實施細則》對教職員工定期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續聘、晉升、降職、獎懲和解聘的依據。
第三十條學校建立人事獎懲制度,對在教學、科研和管理、服務工作、文化傳承和創新中有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獎勵。大力推進師德師風教育,對違反學校紀律,給學校造成損害的,依照國家或學校的規定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三十一條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 進行教育教學和科研活動,開展教育教學建設和管理,參與學生的管理與教育;
(二) 參加進修培訓及繼續教育;
(三) 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四) 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五) 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号;
(六) 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七) 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
(八) 就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财産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複議、申訴、仲裁或提起訴訟;
(九)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省、市和單位規定的保險、福利待遇以及法定的其他待遇;
(十)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二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遵守職業道德;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範,積極參與學校開展的各項教學改革,執行學校教學方案,完成教育教學和科研工作任務,接受學校對其教育教學質量的評估和監督;
(三)愛護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四) 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批評和抵制有害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五) 愛崗敬業,勤奮工作,接受履職履責考核;
(六) 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七)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三條 學校逐步提高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适應的教職員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機制,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三十四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培訓體系。
第六章 中國共産黨金年会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及黨委部門
第三十五條中國共産黨金年会委員會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事項,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别醞釀、會議決定”的議事和決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職權和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讨論決定學校内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讨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 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态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 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和教風;
(七) 加強對學校系(二級學院、部、中心)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内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衆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十)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内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民主黨派依照其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
(十一) 讨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六條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産生,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讨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八條黨委會主持黨委日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黨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确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讨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三十九條中國共産黨金年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内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四十條學校黨委根據工作需要,可依法設置、變更或者撤銷學校的黨委部門,并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各黨委部門的職能。各黨委部門負責人由學校黨委任免,負責本部門職責範圍内的工作。各黨委部門根據學校黨委的授權,履行各自的職責。各黨委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報經學校黨委審議批準後,可設立、變更或撤銷内部組織機構。
第七章 校長及行政部門
第四十一條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組織拟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 組織拟訂和實施學校内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内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 組織拟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 組織拟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财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産;
(五) 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和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 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 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 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 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衆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二條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拟由黨委讨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确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讨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第四十三條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依法設立、變更或者撤銷學校内的行政部門,并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其職能。各行政部門和直屬部門根據校長授權,履行各自職責。各行政機構負責人由校長任免,負責部門職責範圍内的工作。各行政部門可根據需要,報經校長辦公會審議批準後,設立、變更或撤銷内部組織機構。
第四十四條學校設校務委員會,作為學校咨詢機構,依照相關工作規程對學校事業的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人才培養等重大事項,提出咨詢意見和建議。校務委員會的組成、運行、議事規則及組織章程另行制定。
第八章教學系(二級學院、部、中心)
第四十五條學校實行校、系(二級學院、部、中心)兩級管理制度。系(二級學院、部、中心)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專業建設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内實行自主管理。系(二級學院、部、中心)主要從事教學、科研活動。
系(二級學院、部、中心)的基本職能是:
(一) 根據學校的規劃、規定或授權,制訂系(二級學院、部、中心)發展規劃,制訂并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教學改革、教學建設和教學管理,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和其他學術交流活動,提出年度招生計劃建議,負責本系(二級學院、部、中心)教學質量管理工作;
(二) 全面負責本系(二級學院、部、中心)師生的思想政治工作,負責本系(二級學院、部、中心)學生管理和教育,對學生的獎懲提出具體意見;
(三) 在學校核定的編制内,提供本系(二級學院、部、中心)教師及其他人員的調入與調出計劃或意見,制定内部工作制度和管理辦法;負責本系(二級學院、部、中心)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資格的推薦工作;組織實施本系(二級學院、部、中心)教職工的年度考核工作;負責本系(二級學院、部、中心)教職工工作量的初步計算;
(四) 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産;
(五) 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權利和職能。
第四十六條 系(二級學院、部、中心)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系(二級學院、部、中心)工作中重要事項經過黨政聯席會議集體研究決定。黨政聯席會議由系(二級學院、部、中心)黨委和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參加,必要時也可以吸收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第四十七條主任(院長)是系(二級學院、部、中心)行政負責人,對系(二級學院、部、中心)的行政事務行使管理權。主任(院長)定期向本系(二級學院、部、中心)全體教職工報告工作。
第四十八條 系(二級學院、部、中心)黨委書記負責本系(二級學院、部、中心)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組織領導全系師生思想政治工作,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各項決定在本系(二級學院、部、中心)的貫徹執行,負責全系(二級學院、部、中心)幹部管理,和系主任(院長)一起協調黨政關系,做好本系(二級學院、部、中心)領導班子自身建設,支持和指導共青團和學生會開展工作。
第四十九條系(二級學院、部、中心)黨政聯席會議的議事原則、議事範圍和議事程序等事項由學校另行制定。
第九章 學術組織
第五十條學校根據需要,依法設立學術委員會、教學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職稱評審委員會等。
第五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為學校最高學術機構,成員按照代表性、任期制的原則,由為人師表、愛崗敬業、具有良好職業道德修養、為人公道正派、學術水平高、恪守學術道德的教授和專家組成。學術委員會依照《金年会學術委員會章程》審議學校學科專業建設與發展規劃、科研工作規劃,評審教學、科研項目及成果,指導、組織全校性學術交流活動,受理學術争議,處理其他相關事宜。
第五十二條 教學委員會是校長領導下的咨詢和監督機構,依照《金年会教學委員會工作條例》對學校的教學改革、教學建設及教學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決策提供咨詢,進行審議和監督。
第五十三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金年会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條例》、《金年会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金年会授予碩士學位工作規定》獨立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撤銷以及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争議和其他事項。
第五十四條職稱評審委員會成員由相關校領導、教授代表、各教學科研單位負責人、具有高級技術職務的相關職能部門主要負責人等組成。根據評審條件和評審規則,負責教職工職稱評審、評議和推薦工作。
第十章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及其他群衆組織
第五十五條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校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校實行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五十六條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财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讨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内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讨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五十七條學校工會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常設工作機構,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設立和開展工作。學校行政與學校工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第五十八條教職工代表由學校全體教職工依法選舉産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自己的職權。
第五十九條學生代表大會是全校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生代表由學校全體學生依法選舉産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自己的職權。
第六十條學校教代會、工會、共青團、婦女委員會、學生會、研究生會等校内群衆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
第十一章 對外合作與外部關系
第六十一條 學校堅持國際化和開放辦學的傳統和特色,積極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不斷開拓國際教育合作與交流新領域,加強對外學術、科研的交流與合作,逐步擴大出國留學生和接受外國留學生的規模。
第六十二條 學校利用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六十三條 學校可根據需要發起、組織、參加或退出國際和國内有關教育教學或科學研究的聯盟和合作組織。
第六十四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的合作,推進協同創新,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服務。
第六十五條校友是指曾在學校就讀或進修過的學習者,在學校工作過的教職工,學校名譽教授、名譽博士、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經學校校友理事會批準,獲得學校校友會會員資格的機構、團體和個人。學校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與發展。對學校建設做出突出貢獻的校友,學校授予榮譽稱号。學校廣泛聯絡和服務校友,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情況與發展設想,聽取校友的意見和建議,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與發展。校友負有維護學校聲譽的責任和義務。
第六十六條學校依法注冊成立校友會,校友會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校友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相關章程,開展各類校友活動,促進海内外各領域、各行業校友組織的發展。
第十二章 經費、資産及财務管理
第六十七條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财政撥款、事業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六十八條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增加辦學資源。鼓勵和支持校内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與建設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六十九條學校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七十條學校資産指學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币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财産、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七十一條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财務管理制度和經濟責任制度。财務處作為學校财務管理機構,在校長的領導下,對全校的财務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二級财務機構,但其财會業務要接受财務處的監督和管理。
第七十二條學校财務處全面負責學校的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餘及分配管理、專用基金管理、資産管理、債務管理、财務清算等。财務處要定期向校長做财務報告和财務分析。
第七十三條學校按照《高等學校财務制度》及有關法規、政策管理學校的财務工作。财務處負責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務管理體系,完善内部監管制度,使得資金使用效益最大化,保證國有資産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七十四條财務管理人員和财會人員都應具備相應的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崗位任職資格。财務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嚴格财經紀律。
第七十五條加強對學校固定資産的管理,按照完善管理體制、健全規章制度、明晰産權關系、落實管理責任的要求,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七十六條 學校保護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學校擁有的知識産權等無形資産。
第七十七條學校的财務工作接受學校審計部門和上級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并按要求向有關主管部門和财政部門及其他有關報表使用者提供财務報告。
第十三章校徽、校慶日
第七十八條 學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校徽由一個英文字母“U”和一個圓形圖形組成。“U”取“大學”(UNIVERSITY)和“聯合”(UNITED)的英文第一個字母,表示金年会由三所院校整合而成,更喻意金年会走教育國際化之路,培養國際型人才的目标。“圓”象征着學校在發展過程中取得的成果。校徽造型似一朵盛開的玉蘭,喻意學校隸屬合肥市,同時也與學校教書育人的辦學方針相符合。
第七十九條 學校校慶日為10月11日。
第八十條校歌(待定)。
第八十一條學校域名為:http://www.wangps.com/
第十四章附則
第八十二條章程是學校的根本制度,學校其他内部管理規章制度均應以本章程為依據,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八十三條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讨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學校黨委審定,報教育廳核準後生效。
第八十四條本章程需要修訂時,其程序依本章程第八十三條之規定進行。
第八十五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六條本章程自省教育廳核準批複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