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設立金年会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二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在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領導下,履行與授予學位相關的職責和權限、統籌協調我校學位管理工作的專門機構。
第二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組成與機構設置
第三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任期三年。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幹。主席由院長擔任,副主席由主管教學和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長擔任,委員主要從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中遴選。學位評定委員會中至少應當有半數以上的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
第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各院系設置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由5至9人組成,任期三年。分委員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分委員會主席一般應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分委員會主席、副主席和委員應由各系推薦并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并經主席批準。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成員主要由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組成。
第五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為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處理日常工作。其中學士學位辦公室設在教務處,主任由教務處處長兼任。碩士學位辦公室設在研究生處,主任由研究生處處長兼任。
第三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職責
第六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1.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以及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及安徽省學位委員會頒布的政策、決議和有關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和辦法;
2.審核并批準學位授予名單;
3.作出撤銷已授予學位的決定;
4.審定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名單,作出設立或撤銷分委員會的決定;
5.審定學校與學位授予和學位建設相關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
6.審定學校與學位工作相關的其他重大事項,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議的問題。
第七條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1.審查學位申請者資格;
2.組織學位論文評閱和答辯;
3.提出建議授予學位的人員名單,并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批;
4.履行與學位工作相關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 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程序與規則
第八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的各種會議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召開。每年至少召開二至三次全體委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或有特殊需要,可由主席決定臨時召集會議。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可根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
第九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須以召開全體會議的方式作出授予學位的決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分委員會會議必須有2/3(含2/3)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會議的決定或決議須以不記名投票或舉手方式表決,經到會的全體委員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表決結果經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或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簽名後生效。
第十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和決定相關事項,應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就有關重大問題做出決定時,應經過全體委員充分讨論和民主協商,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第十一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任期屆滿須進行調整,凡工作調動或出國一年以上、健康狀況難以适應工作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都應及時進行調整和補充。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二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2/3以上的委員同意。
第十三條 本章程自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通過之日起實行。
第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金年会
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