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年会碩士研究生學籍學曆管理辦法(修訂)

發布時間:2018-11-23作者:設置

院行政〔2017〕226号

第一章  

      第一條 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第41号)、《金年会章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金年会碩士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條  碩士研究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四條  實施碩士研究生管理,各相關部門和人員應當尊重和保護碩士研究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碩士研究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碩士研究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五條  新生應在規定日期,憑金年会碩士研究生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到校報到,辦理入學手續。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學者,應提前向學校請假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超過兩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條  碩士研究生入學後,學校在3個月内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複查。複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緻;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别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複查中發現碩士研究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為複查不合格,應當取消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取消入學資格或取消學籍者,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八條  複查中發現碩士研究生身心狀況不适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經碩士研究生本人申請,可以保留入學資格1年。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不享受在校碩士研究生的待遇。

       保留入學資格的新生應辦理離校手續,兩周内無故不辦理離校手續者,取消其保留入學資格。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兩周可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後,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九條  每學期開學時,碩士研究生應當按學校規定的時間,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第十條  家庭經濟困難的碩士研究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注冊。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為申請助學貸款的研究生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章  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一條 研究生應當按照培養方案參加學校教育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含論文答辯、項目學習等)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登記表,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二條 碩士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以本規定第三條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第十三條  碩士研究生課程教學實行學分制,研究生參加培養計劃所規定的學位課、必修課考試,參加所選的選修課的考試或考查,成績合格可取得相應學分。如有不合格,必須履行相應手續後重修,重修合格,方可獲得學分。其中重修學位課程一學年不得超過兩門,學位課程重修不合格或者重修學位課程超過兩門,應終止培養。

       第十四條  對考試作弊等嚴重違反考場紀律者,該課程考核成績無效,并視其違紀、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重修機會。

     第十五條  碩士研究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碩士研究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碩士研究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曆、成果按照碩士研究生綜合測評有關辦法予以獎勵加分。

     第十七條  學校按規定規範碩士研究生檔案管理,真實、完整地記載、出具碩士研究生學業成績,對通過重修獲得的成績,予以标注。

     第十八條  碩士研究生因退學等情況中止學業,其在本校學習期間所修課程及已獲得學分,學校予以記錄。碩士研究生重新參加入學考試、符合錄取條件,再次入學的,其已獲得學分五年内經學校認定,予以承認。

      第十九條 碩士研究生應建立良好的學術道德修養,遵守學校有關學術道德規範要求,對在學業、學術、品行等方面存在違背學術誠信的,學校将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四章  轉學與轉專業

       第二十條  研究生一般不得轉學,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一條  有以下情況之一者,不得轉學:

       ()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學位類型不一緻的專業;

       ()由低學曆層次轉為高學曆層次的;

       ()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拟轉入學校、專業的錄取控制标準高于其所在學校、專業的;

       ()應予以退學的;

       ()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二條  碩士研究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由學校出具證明,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三條   碩士研究生入學後,一般不得轉專業。如因所學專業調整或導師調動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須轉專業或更換導師者,由碩士研究生本人或導師提出申請,經所在培養單位審核,報學校審批。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申請校内轉專業或更換導師。

      (一)原導師工作關系變動的;

  (二)因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醫院檢查證明不能在原專業繼續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他專業學習的;

      (三)休學創業複學的碩士研究生,因自身創業需要,申請轉入本校與之創業相應專業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經學校認定,不轉專業或更換導師無法完成學業的。

       第二十四條  轉專業後碩士研究生應該按照新專業的培養方案進行培養,原則上在校生隻可轉專業一次。 

第五章  休學與複學

       第二十五條  碩士研究生申請休學或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經學校批準,可以休學。

碩士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學期因病假、事假等其它原因缺課累計超過本學期總學時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因其他特殊原因,學校出于對學生的愛護和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維護,認為必須休學的。

     第二十六條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後2年。

       碩士研究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所)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

碩士研究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二十七條 因創業、出國(境)留學等學業原因不能連續在校學習的,可以申請休學并保留學籍,休學時間一般以一學年為期,累計不得超過三學年。

     第二十八條  碩士研究生申請休學者,應當由研究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因病休學的需提供學校指定醫院的診斷證明材料),導師和所在培養單位審查同意,經研究生處審核後報學校批準。

    休學的碩士研究生應當在兩周内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碩士研究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的待遇。

       因病休學的碩士研究生,其醫療費按照學校有關醫保政策執行辦法。

     第二十九條  碩士研究生休學一般以一學年為期,累計不得超過兩學年。休學期滿兩學年仍不能複學者,作退學處理。

    休學期滿的碩士研究生,或者已恢複健康可以複學的碩士研究生,應當在學期開學前兩周内向學校提出複學申請,經學校複查合格并批準,方可複學。

      第三十條   碩士研究生在休學期間違法亂紀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複學資格,給予退學或作其他相應處理。

第六章  退

      第三十一條   碩士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學:

()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年限内(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内未提出複學申請或者申請複學經複查不合格的;

() 根據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不能繼續在校學習的;

()一學期有兩門學位課程考試不合格,或者一門學位課考試不合格經重修後仍不合格者及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的其他情況;

()本人申請退學的;

()未請假離校、離崗連續兩周未參加教學活動的;

()學期開學後超過兩周仍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因其它特殊情況必須退學的。

     第三十二條  碩士研究生不能繼續學習者,由本人提出書面退學申請,碩士研究生導師及研究生所在培養單位審查後,報學校批準。本人無法提出書面退學申請的,需出具相關證明,報研究生處審核後,上報學校批準。

      第三十三條  退學碩士研究生,應在兩周内辦理退學手續離校。退學研究生有關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屬定向就業的研究生其戶口退回原單位;

()其他退學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曆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省教育廳辦理相關手續。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四條  退學的碩士研究生,不得申請複學。

  第七章   畢業與結業

     第三十五條碩士研究生應在規定的年限内完成學習任務,最長學習年限一般不超6年。延長學習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研究生待遇。

     第三十六條研究生在規定年限内,修完培養方案和教學計劃規定内容,修滿規定學分,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并在研究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學校頒發學位證書。

畢業時間、獲得學位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七條研究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内,修完培養方案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内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可以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第八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八條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确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研究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

    第三十九條研究生未完成專業培養方案要求,但在校學習期滿一學年以上完成規定的教學計劃者,發給肄業證書;在校學習未滿一學年者,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四十條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曆電子注冊管理制度,完善學籍學曆信息管理辦法,由研究生處按相關規定完成研究生學籍學曆電子注冊。

畢業、結業以及肄業的研究生,需在學校規定期限内辦理離校手續,逾期未辦理者,其學籍自動注銷;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的研究生,其學籍在處理決定生效之日起自動注銷。

   第四十一條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将取消其學籍,不頒發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對已發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曆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四十二條學曆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後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第四十三條 通過碩士研究生畢(結)業審核,達到碩士研究生畢(結)業要求的,準予碩士研究生畢(結)業,由學校發給畢(結)業證書;通過碩士學位審核,符合碩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四十四條學校嚴格執行《高等學校研究生學籍學曆電子注冊辦法》,對符合國家規定、依法錄取的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研究生學籍、畢(結)業學曆證書進行電子注冊。研究生在同一學習時段,隻注冊一個普通學籍。

    第四十五條畢業、結業、肄業和退學等已結束學籍的研究生都應在一個月内辦理完離校手續。逾期不辦理離校手續的,由學校有關部門注銷其在校生資格,終止其作為在校生享有的各項權利。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四十六條本規定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自201791日起施行。 原《金年会碩士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院行政〔2012184号)文件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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